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县教育体育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县教育体育局、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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