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县教育体育局、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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