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德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主动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建**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