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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鲁*土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源分局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津国土辰罚字(20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在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宜兴埠镇京津塘高速东侧,小房道北侧土地444.7平方米(0.67亩)、建房1处(建筑面积753.54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状测绘报告、协查建议书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津国土辰罚字(20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津国土辰罚字(20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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