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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才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才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把禁设店面转让,后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均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待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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