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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北京市公安局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立初字第009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朱**称:朱**起诉的事实是北京市公安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朱**的诉权。上诉人朱**请求撤销(2015)东行立初字第0097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朱**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冒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针对本案所诉劳动教养决定行为,朱**曾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朱**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朱**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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