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原告马**与被告南**雨花台分局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木垒哈**运输管理局不服交通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祝年*与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监察所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郭**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新民市**民委员会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王**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张*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执行陈*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