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南京市**花台分局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以经法院协调,矛盾已解决,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马有春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吴**与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祝年*与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监察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桂香与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木垒哈**运输管理局不服交通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贵州省台江县施洞金南砂石场与被告台江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陈**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津市**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吴**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熊**与秭归县**管理局、秭归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