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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南**雨花台分局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南京市**花台分局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以经法院协调,矛盾已解决,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马有春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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