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津市**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监督局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津行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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