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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姜*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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