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白**县林业局与谢更华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白**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吉林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行非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白**县林业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将撂荒地林场施业区8林班4小班内开垦的7.5亩林地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行非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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