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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家屯分局与辽宁硕**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家屯分局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沈环苏分罚(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污水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七十四条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仟捌佰贰拾柒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沈环苏分罚(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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