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与斗门区**云轩食店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5)第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经营的斗门区**云轩饮食店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行为处五千元罚款;对李**经营的斗门区**轩饮食店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行为处五千元罚款;对李**经营的斗门区**轩饮食店未消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的行为责令停业,并处三万元罚款。合并对李**经营的斗门区**轩饮食店责令停产停业,处四万元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李**经营的斗门区**轩饮食店自行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到珠**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停产停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于十五日内到珠**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邀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逾期不停产停业的,消防机构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作出的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5)第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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