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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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