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公罚(2014)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公罚(2014)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原告贵州省台江县施洞金南砂石场与被告台江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陈**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津市**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吴**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熊**与秭归县**管理局、秭归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姜*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裴山山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诉北京市**东城分局工商管理行政答复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管理局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李航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衡水泽**限公司与河北**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