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市**政管理局与林庆星行政处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城工商龙处字(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城执审字第15号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城工商龙处字(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人民币56000元及逾期缴款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执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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