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土资源局与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州**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许**违法用地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扬江国土罚字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198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一栋厂房和院墙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5640元,申请执行人并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25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许**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违法用地的非诉执行,区政府已明确由法院实行裁执分离的模式,对准予强制执行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没收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扬州**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退还非法占用198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一栋厂房和院墙等建筑物的事项,由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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