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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椒江分局与浙江环**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椒江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浙江环**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台椒城执[2015]0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排放建筑泥浆至路面和城市排水管网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决定于2015年5月11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椒**局台椒城执[2015]053号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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