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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家屯分局与辽宁硕**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家屯分局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沈环苏分罚(201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的状态下擅自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肆万元整。”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沈环苏分罚(201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此前,申请人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停产决定,但被执行人未停产,故申请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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