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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石市教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1997年吉**组织部、吉林省人社厅规定:u0026amp;amp;ldquo;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人员退(离)休年龄的规定。u0026amp;amp;rdquo;1998年人社部下发通知规定:u0026amp;amp;ldquo;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u0026amp;amp;ldquo;内退u0026amp;amp;rdquo;,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u0026amp;amp;rdquo;1998年吉林省人社厅发文并转发上级相关规定,强调u0026amp;amp;ldquo;要严格执行上级的文件政策,防止此问题再度发生。u0026amp;amp;rdquo;2000年5月24日吉**委市政府在吉**(2000)9号文件《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的会议纪要》的第11条中规定:u0026amp;amp;ldquo;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7周岁、女52周岁)或工龄满30年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u0026amp;amp;rdquo;2001年磐石市及其下属磐石市人社局和磐**育局根据吉**(2000)9号文件的规定,为张**等教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根据**务院和吉林省的相关规定可知,磐石市政府及其下属的人社局、教育局依据吉**(2000)9号文件的规定,为张**等教师提前办理退休是错误的。吉林中法无视该事实的真实存在,认定u0026amp;amp;ldquo;该文件对张**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际影响u0026amp;amp;rdquo;属于没有按起诉状的请求审理本案,其审判程序与实体均违法。故请求吉**高法依法立案,依法审查吉**(2000)9号文件,确认其违法无效;依法认定2001年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社局和磐**育局依据吉**(2000)9号文件为部分教师办理提前退休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依法判令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为上诉人张**等教师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其实际教龄;依法判令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育局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张*才起诉时称u0026amp;amp;ldquo;2001年磐石市政府、教育局、人社局为张*才等教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u0026amp;amp;rdquo;。张*才认为上述机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u0026amp;amp;rdquo;由于张*才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故人民法院亦不再对本案诉争的吉**(2000)9号《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的会议纪要》进行附带审查。故原审裁定对张*才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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