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饶科**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饶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广人社工认字(2015)第221号认定工伤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饶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饶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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