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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有限公司与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港市**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港市**有限公司又以同意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庭外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贵港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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