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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和甘肃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孙某某依法判令甘肃省卫生厅履行撤销2007年6月5日甘肃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因孙某某已故丈夫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甘肃省**定委员会作出,不属于甘肃省卫生厅法定职责,故孙某某的该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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