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孙某某依法判令甘肃省卫生厅履行撤销2007年6月5日甘肃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因孙某某已故丈夫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甘肃省**定委员会作出,不属于甘肃省卫生厅法定职责,故孙某某的该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