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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武汉分公司与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江西**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告江西**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经与第三人徐四元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武汉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江西三**武汉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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