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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所作沪公(杨)(控)行罚决字(2014)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本院定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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