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隆化**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行非执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管理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于**履行给付6.889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文利于2015年12月4日履行了3.6090万元的义务,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隆行非执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