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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州分局申请陈**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州分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3年1月26日,陈**未经批准在黑山镇东川村3组集体土地修建房屋根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21.3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79.14平方米。经核对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洛市**州分局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当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8月18日,商洛市**州分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8月28日,商洛市**州分局以该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陈**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221.3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日送达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洛市**州分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陈**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商洛市**州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洛市**州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5)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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