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淄博市**煤炭公司张*煤矿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淄博市**煤炭公司张*煤矿社保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淄博市**煤炭公司张*煤矿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张*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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