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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开设赌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犯罪所得20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游维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游*撤回上诉。

株洲市(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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