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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海军,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家住宅内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徐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上报给其上线“胡四”(另案处理),并按照投注金额5%的比例抽取水钱。被告人徐某某共接受本市永安镇中年男子张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投注6万余元,获利约3000元。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徐某某所在基层组织均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且具备对其的监管、帮教条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码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被告人徐某某所在基层组织证明对被告人徐某某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责令被告人徐某某接受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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