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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伙同江西省宜丰县中年男子何某某(另案处理)自2014年年底起,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被告人金某某及何某某再将接受的部分投注额上报给被告人杨某某。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接受本市大瑶镇中年女子邓某某投注款共计85820元,并在何某某的授意下将其中的56000元投注款上报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从中抽取10%的“水钱”返还给被告人金某某;尔后,被告人杨某某又将接受的投注款上报给本市杨花乡中年男子胡某某(另案处理),从中抽取10%的“水钱”。另外,被告人杨某某还接受本市枨冲镇中年男子刘某某、刘**、曾某某等人的投注款共计970元。

2015年8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手机收单照片等书证;证人邓某某、刘*某、刘**、曾某某、刘*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金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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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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