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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本市大瑶镇大瑶宾馆二楼餐饮部以“鸡尾酒促销游戏”的形式开设赌场。“鸡尾酒促销游戏”10元起注、100元封顶,预设了2-24倍不等的赔率。客人从0-24这25个数字中任意选择数字和赔率在游戏单上填单投注。被告人徐某某聘请了女青年钟某某、邹*、罗*、谢某某(均以行政处罚)等人在赌场内负责记账、填单并收取投注金等工作。“鸡尾酒促销游戏”每晚九时许开始,两至三分钟现场开奖一次,每晚开奖24次,如赌客选中开出的号码,赌场则根据预设的赔率进行赔付,赔付的金额赌客可选择领现金或作消费代金券。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4020元。

2015年7月30日晚,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场,现场查获参赌人员30人(均已行政处罚),赌资人民币2319元,并将被告人徐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4020元。

此外,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徐某某所在当地基层组织均证实其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账本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微信截图照片、银行流水账户交易明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据保全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钟某某、黄*、邹*、罗*、谢某某、陶*、李*、张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收入,利用“鸡尾酒促销游戏”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收缴的赌资人民币2319元,以及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2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徐某某所在基层组织均证实对其具有帮教条件,可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并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村委会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查缴的赌资人民币二千三百一十九元,以及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零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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