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东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住的长沙**道水岸世景小区4栋2705房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博工具,供陈*、夏*等人以“斗牛”、“扳砣子”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通过“抽水”方式从中非法营利一万余元。

2014年12月13日23时许,公安民警查获了该赌场,当场扣押被告人张**违法所得2100元,并将被告人张**传唤到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张**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4月1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夏*、周*、李*、刘**、曹*、刘**、周*、肖**、饶承业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