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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0日起,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长沙县泉**店地下室茶楼179房,由其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扑克牌,雇请陈**、李*乙(均已行政处罚)分别负责“抽水”、“送牌”,邀请多人以“斗公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6月2日凌晨,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胡*、汤*、陈**等人(均已行政处罚),扣押赌资30500元和“抽水”牟利4300元,并将被告人李*甲传唤到案。被告人李*甲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共计160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长沙**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李*乙、汤*、陈**、陈**、胡*、杨*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审判期间,被告人李*甲亲属代为清退违法所得11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扑克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甲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元(含扣押在案的四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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