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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被告人陆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陆某某为牟利,在自家住宅内,利用“地下六合彩”的赌博形式,以电话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先后多次累计接受参赌人员许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5.1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将收受的投注报给上线胡某某(另案处理),并口头约定按报单、双数投注额1%的比例、报特码投注额10%的比例抽头渔利,共计获利510元。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许某某、李**、李**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的赌博形式,收受他人投注,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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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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