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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被告人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并上报给上线,多期共收受下线林某某、唐某某、彭*等码民写单金额共计6.9万余元,从中获利约1300元。

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照片、码单等书证;证人林某某、唐某某、彭*、朱某某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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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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