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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被告人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邱某某在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并报给上线,共收受码民杨某某、邓某某、朱某某、李**等写单金额共计61600元,从中获利约1200元。

2015年9月9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所外就医证明及病历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邓某某、朱某某、李**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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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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