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海军,被告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7、8月份,被告人李**先后多次在本市城区通程广场13楼租住房、劳**星茶楼、金**大酒店等地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何某某、瞿某某、周某某、古某某、沈某某、谢某某、林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以开牌九的形式赌博,2000元开庄,100元起注,上不封顶。被告人李**以每场300元的工资雇佣刘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帮忙“抽水钱”、“放典”、记账,按10%的比例抽取“倒庄水”,按5%的比例“放典下油”,共计获利2万余元。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举报信、信访处理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在逃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何某某、瞿某某、周**、古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