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苏某某2人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苏*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苏*某、苏*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自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苏*某开始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买码收单,以优惠或者支付10%手续费的方式,通过电话或者微信接受被告人苏**和当地码民周某某、苏*、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买码投注报单,为便于款项结算,后来还以汤某某的名义在中国**阳支行开设了账户,用于转账或者现金结付。至2015年4月21日止,被告人苏*某累计接受买码投注额58.5万余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找到本社区村民周某某,要求其将买码投注的单报给自己,并承诺买码优惠5%,于是周某某便将自己与朋友易某某投注买码的单均报给了被告人苏某某,投注款和兑奖则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共接受周某某买码报单投注5万余元。

2、2014年7月份起,被告人苏*某以前的邻居苏*开始通过微信向其报单买码,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苏*某共接受苏*买码报单投注约1.6万元。

3、2014年12月份起,本市洞阳镇洞阳社区村民张某某开始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告人苏某某报单买码,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共接受张某某买码报单投注约0.9万元。

4、2014年4、5月份,被告人苏*某在被告人苏*甲的龙泉山庄吃饭时要求被告人苏*甲为其“地下六合彩”买码收单,并承诺支付10%的收单手续费(回扣),于是被告人苏*甲便开始从当地码民手中收单并转报给被告人苏*某,同时自己也向被告人苏*某买码写单。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苏*某共接受苏*甲买码报单投注50余万元,其中2015年4月21日第46期被告人苏*甲向被告人苏*某买码报单就达14万余元,中得奖金33.6万余元。

5、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工业园一麻将馆打牌时认识了买码的董某某,遂要求其向自己买码报单,于是董某某便开始向被告人苏某某买码报单,至2015年4月21日,先后买码报单十余期,共投注1万余元。

(二)2014年4、5月份,被告人苏*甲应被告人苏*某的要求开始买码写单后,在自己买码的同时,也接受当地码民吴某某、苏*乙、苏*丙等人的买码投注,从中赚取10%的收单手续费。至2015年4月21日,吴某某向被告人苏*甲报单投注5万余元,苏*乙向被告人苏*甲报单投注4千余元,苏*丙向被告人苏*甲报单投注1万余元。吴某某、苏*乙、苏*丙三人共向被告人苏*甲报单投注6.4万余元。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苏*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苏*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苏*甲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千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苏**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苏*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在逃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详单、码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一般缴款书、收单明细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易某某、苏*、张某某、董某某、吴某某、苏*乙、苏*丙、汤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苏*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接受投注,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苏*某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甲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2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甲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被告人苏*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苏*甲接受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对被告人苏*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苏*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

被告人苏*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苏*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