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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被告人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自家住宅内,利用“地下六合彩”的赌博方式,以电话、微信、短信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多次接受参赌人员吴某某投注4万余元、袁某某投注2万余元、李**投注2000余元、陈某某投注1万余元,以上共计接受投注金额72000余元。被告人邹某某将收受的投注报给上线苏某某,并按投注额10%的比例提成返利。

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邹某某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话及短信记录详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吴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的赌博方式,收受他人投注,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邹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邹某某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邹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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