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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喻**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德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被告人喻德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喻**与黄*(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购置一台10座的打鱼机和一台8座的打鱼机放置于本市城区金海商务宾馆旁一小巷内的门店里,供参赌人员赌博。赌客用人民币兑换相应比例的游戏分,赢了游戏分可以按相应比例兑换现金,输了游戏分则结束游戏。被告人喻**负责店内的日常经营,并先后雇请了刘某某、王某某在店内给参赌人员上、下游戏分。2014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电游赌博室,现场扣押了上述2台一共可供18人参与赌博的打鱼机,赌资55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2台打鱼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喻**在本市城区金沙中路英雄网吧上网时被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陈*、邓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黄*的供述;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喻**与同案人合伙组织、经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喻德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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