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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黎某某(另案起诉)约定由黎某某接受当地村民投注的地下“六合彩”后,再转投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按投注金额的10%给付“返水”钱给黎某某。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共接受黎某某投注的地下“六合彩”二十余期,共计金额90000余元。

2015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任某某、鲁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接受投注,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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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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