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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甲在长沙**办事处板桥社区板桥安置小区28栋230号开设一家电游室,设置4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请汤*(已行政处罚)等人负责上、下分,共计非法获利2400余元(已交)。

2014年11月28日晚,公安民警在该电游室内将被告人谭**传唤到案,并扣押4组赌博机。

本院查明

经长沙县公安局认定,扣押的4组赌博机共计32个操作单元,其中6个已坏,可供26人同时或单独操作,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计26台。

另查明,被告人谭**因开设赌场于2014年3月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汤*、谭*乙、李*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游赌博机照片、租赁协议、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长沙县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被告人谭*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审判期间,本院对被告人谭*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26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甲系初犯,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基层组织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谭*甲违法所得二千四百元;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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