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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吕**、卿*、吕**、李*、蒋**、杨**、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吕**、卿*、吕**、李*、蒋**不在案,本院将其退回公诉机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自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周*新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宾**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吕**通过其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个自称是“红宝石”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股东”林某某(在逃),从林某某手里取得了“红宝石”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资格。2013年2月份,吕**为了扩大他所发展的码民买码投注额,找到其邵阳老乡李*某(在逃)做其下线“代理”,为其发展码民投注。2013年5、6月份,吕**还聘请邻居吕某某为其管理往来的赌博资金。2013年6月份,吕某某找到卿*要其作为吕某某在“红宝石”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卿*成为“红宝石”地下六合彩网站“代理”之后,为了扩大其所代理的投注额,发展其同乡李*作为其下线“会员”发展码民投注,之后李*在株洲市荷塘区发展了“红宝石”地下六合彩网站“会员”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其担保人系蒋某某)等人,2013年7月,被告人卿*为便于管理往来赌博资金,聘请其亲戚王某某(在逃)为其管理往来赌博资金及地下六合彩网站的会员管理、投注等操作。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卿*、李*、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吕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退赃款1,000,163.5元,被告人卿*退赃款1,011,600元,被告人李*退赃款152,600元,被告人蒋某某退赃款200,5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赃款2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退赃款21,500元,被告人吕某某退赃款500元以及违法人员江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分别退违法所得款380,000元、200,000元和5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卿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李*、刘**、杨**、蒋某某、吕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刘富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吕**通过其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个自称是“红宝石”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股东”林某某(在逃),从林某某手里取得了“红宝石”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资格。2013年2月份,吕某某为了扩大发展码民,增加买码投注额,找到其邵阳老乡李*某(在逃)做其下线“代理”,为其发展码民投注。2013年5、6月份,吕某某还聘请邻居吕某某为其管理往来的赌博资金。2013年6月份,吕**找到卿*要其作为吕某某在“红宝石”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卿*成为“红宝石”地下六合彩网站“代理”之后,为了扩大其所代理的投注额,发展其同乡李*作为其下线“会员”发展码民投注,之后李*在株洲市荷塘区发展了“红宝石”地下六合彩网站“会员”被告人刘**、杨**(其担保人系蒋某某)等人。

吕**、卿峰在发展被告人刘**、杨**等人成为“红宝石”地下六合彩网站“会员”为其发展码民的同时,各自还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地区直接发展邵阳籍地下六合彩码民,接受码民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刘**发展码民伍某某、颜某某(两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投注。经对被告人刘**、杨**等人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统计,被告人刘**赌资数额累计达930,390元,被告人杨**赌资数额累计达1309,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杨**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退赃款20,000元,被告人刘**退赃款2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湖南省**定中心出具的文号为湘公物鉴(电证)字(2013)535号的物证检验报告1份,证实被告人刘**、杨建桥登陆赌博网站,非法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事实。

2、公安处罚决定书7份,证实买六合彩的人陈某某、伍某某、颜某某、蒋某某、汪某某、徐某某、江某某从被告人刘**、杨**等人的手上买码,非法获利而被公安行政处罚的事实。

3、往来账目统计表,证实被告人刘**、杨**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移赌博资金的事实。

4、抓获材料、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杨建桥被公安机关抓获和他们均为成年人的事实。

5、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刘**、杨**等人赌博资金的往来的事实。

6、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已将吕某某、卿*、李*、刘**、蒋某某、杨**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违法所得暂扣的事实

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1份,证实被告人刘**、杨**等人的财产已冻结的事实。

8、红宝石网站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杨**等人登陆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事实。

9、手写账单4份和涉案银行卡照片1份,证实被告人刘**、杨**等人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事实。

10、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在杨建桥、刘**等人的住处搜出作案工具和赌资的事实。

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杨**等人持有的财物、文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

12、辨认笔录4份,证实吕某某的上线就是林老板的事实;替卿某管理财务的就是王某某的事实;蒋**在2013年5月份介绍给被告人杨**认识的地下六合彩庄家“老黑”的真实身份就是吕某某的事实。

13、证人李*陈述,证实其帮助过卿某写单、发展了刘**、蒋某某、杨**等人的事实。

14、证人蒋某某陈述,证实介绍被告人杨**参与赌博以及自己代理网站接受投注的事实。

15、被告人杨**、刘富强的供述和辩解,均对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供认不讳。

16、证人陈有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5月份开始在小*(被告人杨**)手里买“香港六合彩”的事实。

17、证人伍某某证言,证实其9月份在被告人刘富强手里买六合彩的事实。

18、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8月份开始在被告人刘富强手里买六合彩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杨**在其他人的纠集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杨**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杨**自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富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刘富强的违法所得21,500元、被告人杨**的违法所得20,0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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