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3)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业主杨*某某、韦*某某处购买马*后,雇请工人砍伐杨*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天台村盐井坝社的马*18株,韦*某某位于该村天生桥社的马*12株,林木蓄积14.665立方米。

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森林警察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滥伐林木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砍伐林木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韦*某某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巴南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木蓄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木材检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并可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