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九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九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有顾送款九千元,截至2015年5月8日,其账户余额有人民币二千二百一十五元,但是该罪犯完全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屡有顾送款及消费,却不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该罪犯不具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广东阳江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不予减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