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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茂化法少刑初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颜茂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4)茂中法少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2次嘉奖;2013年12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翁颜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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