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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信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六万七千零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4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但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罪犯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故从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中予以扣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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