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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记功;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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