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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豪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茂化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5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豪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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