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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祝文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理局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并于2014年上半年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下半年获得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

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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